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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普法你我帮·以案释法】因道路泥泞滑倒受伤,该谁负责赔偿?
2022-09-07 18:41:22       来源:合肥都市圈

导读:日常生活中,交通意外时有发生,特别是途经泥泞湿滑的路段,更要特别小心注意。一旦有人因道路泥泞滑倒受伤,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?在《民法典》中,又是怎样规定的呢?

日常生活中,交通意外时有发生,特别是途经泥泞湿滑的路段,更要特别小心注意。一旦有人因道路泥泞滑倒受伤,各方应如何承担责任?在《民法典》中,又是怎样规定的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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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看今天的“以案释法”——

因道路泥泞滑倒受伤,该谁负责赔偿?

案情简介

2020年5月,秋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道路行驶,因地面泥泞湿滑而摔倒受伤。后经司法鉴定,秋某构成十级伤残。秋某遂将施工单位、市政管理单位等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法院认为,本案中,从A公司工地驶出的车辆由于密封不严,不断有淤泥遗撒到路面,后进行洒水清理亦未清理干净,导致路面泥泞,造成秋某在骑行过程中滑倒摔伤。因此,遗撒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A公司作为遗撒的行为人系直接侵权人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环卫公司在清理的过程中路面依然泥泞,未设置警示标志,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,并且在施工单位长期拉运渣土过程中,街道办事处对其遗撒行为未尽到完全的环保监管及道路管理责任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。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发现路况较差的情况下,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对于自己的摔伤亦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。综合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,法院认定A公司、街道办事处及秋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%、20%、20%,并依据该赔偿比例做出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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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sir包sir,快来说一说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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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点评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:“在公共道路上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。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、防护、警示等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
该规定在肯定了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细化了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类型,即对他们采取“过错推定”责任。一方面,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堆放、倾倒、遗撒的行为,即应认定为有过错,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,降低了出现此类事故时受害者的举证责任。另一方面,又督促了公共道路管理人及时履行管理职责,在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相关义务的情况下,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专家提醒

在驾驶运输沙土、油料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车辆时,要严格密封车厢,防止车内物品掉落;若不慎掉落相关物品后,应及时报告路政部门或公安部门等,以免造成他人受伤。作为道路养护部门,也应积极落实道路养护和巡查工作,如果发现有行为人违反规定堆放、倾倒、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时,应第一时间制止或清理,若暂时无法及时清理的,也应及时采取警示、防护等措施,防止扩大损害后果。

编辑:刘俊鹏  审核:袁建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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